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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犯肖像權

構成侵犯肖像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,缺一不可。

一是 =>
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﹔

二是=> 侵犯肖像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,

即使用者希望使用某人肖像獲取經濟利益。



*民法對肖像權之保護:


我國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特別設有保護之條款,因此適用一般人格權保障之規定,
 即
民法第十八條:「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之。
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」



因此,如偷攝相片做為商業用途,被害人得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收回發行部份,並禁止發行再版。
至於新聞工作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,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
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:

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」
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,

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,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,
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,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,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


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種,但我國民法的人格權概念,

並不把肖像權當作是一種物權,可以任由權利人處分。


肖像權的權利內容是在保護人格,不是在保護肖像的經濟利益,

所以名星的肖像利益或許比一般人高,

但肖像權卻與一般人相同,只有在不當的利用他人肖像,

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,才能算是肖像權受到侵害;

而不是只要未經其同意,使用其肖像,其肖像權就會受到侵害。



肖像權屬一般基本人權之範圍,被照者具有肖像權、名譽權。


若不以營利為目的(或張貼情色網站或影響當事者之形象),則不算侵害照片中人物的肖像權。

當照片卻做以營利目的加以販售時,

甚至照片被合成、修改,都侵犯肖像權囉!

http://spiderdaily.wayi.com.tw/upload/images/mi1020322_1_14.jpg

縱經百千劫,所作業不亡,
因緣會遇時,果報還自受。

人只是一個過客。
一旦無常降臨到了自己頭上,
身外之物沒有一樣帶得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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